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六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第五十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
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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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通集团50周年感恩钜惠“中华保险杯”第三十六届远通国庆车展即将全城启幕10月1日-7日,七天狂欢不打烊白天沂河路罗庄远通看车购车晚上北京路河东远通看车BA娱乐买车省钱、遛娃休闲、观赛嗨玩一站式承包临沂人国庆假期福利满满,抽购车金买车至高减5万远通集团50周年感恩回馈,抽购车金买车至高减5万!逛展打卡还能领现金红包;老友相荐,福利加码,转介绍可享千元用车大礼包;订车还送车BA尊享礼遇!好车齐聚,市县联动更精彩车展好车齐聚,新车、精品二手车集中亮相,新能源、家用轿车、SUV 等全品类车型齐全,为市
临沂市老年学学会与临沂康宇中医医院全面合作为老年健康事业贡献中医力量
9月18日上午,临沂市老年学学会一行20余人,来到位于临沂市河东区的临沂康宇中医医院调研,考察康宇中医医院软硬件建设,体验中医健康养生文化,了解各类老年人各种慢性病防治和医疗知识,为今后进一步全面合作发展探索出发展之路。 临沂市老年学学会是从事老龄科学研究、涉老服务的全市性学术社会团体。自成立以来,学会围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开展老龄课题调研、学术交流、孝老文化宣传、社区助老、义诊文体等公益活动,搭建涉老专家、养老机构与老年群众交流平台,为推动临沂市老龄事业、医养银发产业协同发展做出了
翰墨颂盛世 丹青迎华诞——兰山区老年书画研究会教育分会“迎国庆书画展”隆重开幕
金秋送爽,笔墨传情。9月12日上午,在新中国成立77周年华诞即将来临之际,兰山区老年书画研究会教育分会“迎国庆书画展”隆重开幕。市、区书画同仁、文艺嘉宾、爱心企业家代表欢聚一堂,以翰墨抒怀、以丹青献礼,深情讴歌新时代盛世风华。 本次展览由临沂市兰山区教体局、兰山区老年书画研究会主办,兰山区老年书画研究会教育分会承办,临沂市牙博士口腔医院、山东水波尔家居有限公司协办,并得到君博企业家俱乐部、山东书圣创意有限公司、山东泰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力支持。本次书画展应邀到会的领导、
翰墨颂盛世 丹青迎华诞兰山老年书画研究会教育分会国庆书画展开幕
金秋送爽,笔墨传情。在新中国成立77周年华诞即将来临之际,兰山区老年书画研究会教育分会迎国庆书画展隆重启幕。各界书画同仁、文艺嘉宾、爱心企业代表欢聚一堂,以翰墨抒怀、以丹青献礼,深情讴歌新时代盛世风华。高迎熙同志主持会议尤作述会长讲话本次展览由临沂市兰山区教体局、兰山区老年书画研究会主办,兰山区老年书画研究会教育分会承办,临沂市牙博士口腔医院、山东水波尔家居有限公司协办,并得到君博企业家俱乐部、山东书圣创意有限公司、山东泰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力支持。本次书画展应邀到会的领导有:姚明、程学纪、
官宣定档八月,六国裸拳麻绳战临沂巅峰对决!2026铁拳武风·红韵临沂国际巅峰搏击赛新闻发布会举行
2026年7月10日,2026“铁拳武风·红韵临沂”国际巅峰搏击赛新闻发布会在临沂江泉城大酒店隆重召开。本次赛事由聚海(临沂)科技信息咨询中心主办、中晟宏远国际贸易(海南)有限公司承办。临沂市新联会、临沂市拳击协会和临沂市泰拳搏击协会、海博供应链(军供)管理有限公司等领导嘉宾出席发布会。中国电视直播中心、河南广播电视台武术世界频道、中国日报网、香港大公文汇网、虎牙、今日头条、搜狐、网易以及临沂各大主流媒体、自媒体等共三十余家媒体全程聚焦报道。山东省人大代表、临沂市政协常委、临沂市新联会会长丁慎强
第十二届临沂爱心粽子节在临沂新东方烹饪学校圆满举办!
又是一年端午节,粽香满沂蒙。6月18日下午,端午节前夕,第十二届临沂爱心粽子节在临沂新东方烹饪学校拉开帷幕。本次活动由中国雷锋精神公益事业部、临沂沂蒙文化研究院、临沂市民俗文化研究会、临沂市道德教育研究会主办,临沂新东方烹饪学校、临沂广华老年大学、临沂商企文化传播中心、山东真谛民俗文化有限公司承办,《中国当代小作家》杂志全国运营中心、临沂市老体协朗诵专委会、王羲之研究会河东分会、莒南县书协、山东王员外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持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广华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河东区惠坤家庭农场、罗庄区盛庄
六载守护 惠保琅琊 2026年度“临沂保”今日上线
六载守护 惠保琅琊由临沂市医疗保障局指导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监管2026年度 “临沂保” 正式开启投保通道扫码立即投保5月8日上午,2026年度“临沂保”产品发布会在临沂市融媒体中心演播大厅举行。各级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市直定点医疗机构、连锁药店、市保险行业协会、承办保险公司代表、企业代表及新闻媒体等共同出席了本次盛会,一同见证了“临沂保”第六年的惠民启航。临沂保发布会现场自2021年首次推出以来,“临沂保”历经五年的稳健运行与迭代优化,已成长为临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不可
守护“视”界,点亮光明——眼保健操伴成长
明亮的眼睛是孩子们探索世界的“窗口”,守护这份明亮,眼保健操是日常“必修课”。在临沂北园路小学的教室里,每天的眼操时间都在上演着这样一幅认真又可爱的画面。 瞧,一年级的孩子们端坐在课桌前,一个个神情专注。有的小手熟练地按压着穴位,手指像灵动的小蝴蝶,在眼周精准“起舞”;有的微微闭着双眼,跟着节奏认真完成每一个动作,小脸上满是对爱护眼睛的重视。这一个个标准的姿势,是他们对视力健康的用心守护。 眼保健操是学校视力保护工作的重要一环,临沂北园路小学始终重视孩子们的用眼健康,不仅严格
雅言传承文明 经典浸润童心
当稚嫩的童声裹着李白的月光轻轻落进礼堂,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的“经典诵读”舞台,正把千年文脉与少年信仰,织成一段鲜活的成长记忆。 舞台上的孩子们,是这场“古今之约”的主角。起初,他们身着绣着淡花的白衫与墨色短裙,像从诗词里走出来的小书童——抬手是“举头望明月”的悠远,垂眸是“低头思故乡”的柔软,每一个动作都裹着诗词的韵律,把汉字里的温柔与惆怅,揉进了清澈的声线里。此刻的礼堂很静,静得能听见“月光”落在孩子们眼底的声音,仿佛千年前的乡愁,正顺着童声,轻轻叩响在场每个人的心门。
把本领练在手上,把责任落在行动中——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第九周主题升旗仪式
(徐伟) 春风送暖,晨光熹微。迎着初升的朝阳,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全体师生齐聚操场,隆重举行以“把本领练在手上,把责任落在行动中”为主题的第九周升旗仪式。伴着激昂的《义勇军进行曲》,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全体师生肃立行注目礼,少先队员敬队礼,嘹亮的国歌声响彻校园,庄重的仪式感在孩子们心中种下了爱国与责任的种子。国旗下,两位小小主持人精神饱满、声音洪亮,以真挚的话语传递主题内涵,号召全体同学勤学本领、勇担责任,用行动践行少年担当。他们自信从容的模样,正是校园里成长力量的生动写照。随后,学校
悦动篮球,跃动童年|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篮球健身操风采
春日暖阳洒满校园,操场上跃动着一个个活力满满的身影——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篮球健身操展示活动,正带着孩子们的热情与朝气,奏响春日校园的活力乐章! 活力全开,燃动春日校园 伴着明快的音乐,孩子们身着整齐的校服,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列队而立。篮球在他们手中灵活跳跃、有序传递,清脆的拍球声与欢快的节奏交织在一起,成了校园里最动听的旋律。 从整齐划一的队列变换,到节奏明快的拍球动作,再到充满创意的队形展示,每一个眼神都专注认真,每一次跳跃都充满力量。阳光下,一张张洋溢着笑容的
【北小.全环境立德树人】悦动展风采 童心向未来--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春季趣味运动会
春风送暖,万物生长,在这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美好时节,为让孩子们在运动中强健体魄、在陪伴中感受温情,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春季亲子运动会如期而至。开幕式在嘹亮的国歌声中开启。篮球特色操展示,孩子们以整齐划一的运球、转身动作展现运动之美;富有节奏感的非洲鼓社团表演,将现场气氛瞬间点燃。学校党总支副书记左爱娟热情致辞,她指出学校一直以来始终坚守多措并举,五育融合,将核心素养落实到育人全过程,推进多元化教育特色品牌,常态化开展德育序列化和品牌创建活动。并鼓励全体学生和家长们积极参与、尽享运动的乐趣。随后,
鼓韵飞扬,趣享节奏|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非洲鼓社团风采
在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的校园里,有这样一方充满活力的小天地——非洲鼓社团。这里没有枯燥的课堂,只有跳动的节奏、清脆的鼓点,和孩子们眼里藏不住的星光。节奏启蒙,奏响童年走进社团教室,孩子们手持铃鼓,精神饱满地跟着老师的指令,开启了一场奇妙的节奏之旅。举手、拍击、踏步,每一个动作都整齐有力;轻拍、重敲、合拍,每一声鼓点都充满灵气。非洲鼓独特的音色与明快的节奏,像一把钥匙,打开了孩子们对音乐的感知大门。从基础的节拍练习,到整齐划一的合奏,孩子们在一次次练习中,悄悄解锁了节奏感、专注力与团队协作能力。
消防演练“童”参与 安全知识记心里
当清晨的阳光洒满校园,五星红旗在嘹亮的国歌声中冉冉升起。4月13日,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以 消防演练“童”参与 安全知识记心里为主题,将消防安全的种子播撒进每一位师生心中。 “遇到火情别慌张,弯腰捂鼻快疏散;灭火器要会使用,提拔握压记心上……”在国旗下讲话环节,二年级(2)班的4位同学以《消防安全》三句半的形式开场,结合近期各地校园消防案例,生动讲解了教室电器使用规范、课间走廊安全注意事项、火灾逃生路线识别等关键知识。还特别提醒同学们,要牢记“不玩火、不私拉电线、不堵塞消防
致敬劳动者 共建文明家!辰坤心筑便民集市烟火气暖人心
沂蒙网(邵泽玺、张春兄)深耕文明创建,服务温暖民心。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为持续深化新时代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米”,切实增强辖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4月26日上午,兰山区银雀山街道军耀社区联合辰坤心筑物业服务中心,携手共青团兰山区委、区妇幼保健医院、城中口腔医院、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共建单位,在辰坤心筑小区广场隆重开展“致敬劳动者·共建美好家”新时代文明实践五一便民志愿服务大集活动,让文明新风浸润邻里,贴心服务直达家门。春日和煦,微风和煦,辰坤
墨香润沂蒙,翰墨传文脉!曾翔书法研探交流作品展于临沂雅致启幕
春风和煦,文脉绵延。春日的沂蒙大地生机盎然,笔墨风雅浸润全城。近日,“墨香未散时”2025级源书院曾翔书法研探交流会成员作品展,在临沂琅琊美术馆正式开幕。各界领导嘉宾、书画艺术名家、研学学员及媒体代表齐聚现场,共赴笔墨雅集,领略中华书法艺术的独特魅力。本次展览由北京源书院主办、临沂琅琊艺术中心承办,多地文化机构协同助力,著名书法家曾翔担任展览总监与特邀作者,众多书法创作者潜心深耕、倾情献作,多家本地文化企业协办支持,多方携手聚力,为临沂民众打造了一场高规格、高品质的春日书法文化盛宴。开幕式现场风
问界M6 25.98万元起正式上市,入门即Max+
新锐智慧SUV问界M6正式上市,官方建议零售价25.98万-29.98万元,首销期享至高56000元购车权益,呈现“百变副驾”。120km/h时
特斯拉发布2026年第一季度:Model Y 连续三年连续三年蝉联全球销冠,Model Y L多市场热销
北京时间2026年4月23日,特斯拉发布2026年第一季度财报。本季度特斯拉全球共生产纯电动车超40.8万辆,同比增长12.7%;交付量超35.8万辆,同比增长6.5%。Model Y 在多个市场蝉联销冠,Model Y L在亚太多个市场掀起订购热潮。上海超级工厂第一季度交付21.3万辆,同比增长23.5%。3月特斯拉国内销量超5.6万辆,环比增长47%,Model Y为国内乘用车销量冠军。得益于车辆交付量增加与其他业务增长,特斯拉第一季度总营收同比增长16%,达到224亿美元。特斯拉目前正处于
赋能数字经济人才建设——2026年山东省软件工程造价师培训班(临沂站)开班
为深入贯彻国家软件产业发展战略,紧扣山东省 “十五五” 时期纵深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部署要求,响应临沂市商贸数字化转型与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需求,4月23日至25日,2026年山东省软件工程造价师培训班(临沂站)在兰山区委党校开班。本次培训由工信部人才培养工程支持、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指导、山东一直电子信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承办,是临沂继2025年首期培训后的扩面提质之举。课程采用 “线上预学 + 线下实战+AI工具实操”小班教学模式,聚焦软件成本精细化治理,覆盖全流程造价
活力满校园,健康伴成长——北园路小学一二年级体质训练纪实
(徐伟) 为全面落实“双减”政策,增强学生体质健康,培养学生良好的运动习惯,北园路小学针对一二年级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体质健康训练活动,让孩子们在运动中收获快乐,在锻炼中茁壮成长。室内训练:互帮互助,趣味满满在教室与走廊的训练场上,孩子们两两结对,化身“小小训练搭档”,认真完成每一项训练任务。仰卧起坐时,小伙伴们稳稳按住脚踝,为起身的同学加油鼓劲;坐位体前屈训练中,大家互相辅助拉伸,在一次次尝试中突破自我。老师们全程耐心指导,纠正动作、鼓励打气,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
对校园欺凌说“不”!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开展防欺凌专题讲座
(徐伟)对校园欺凌说“不”!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开展防欺凌专题讲座为进一步净化校园环境,有效防范和遏制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安全,2026年4月6日,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开展“校园矛盾纠纷 防范欺凌暴力”专题教育活动,为全体师生筑牢安全防线。活动现场,主讲人围绕校园欺凌的定义、表现形式、危害后果及应对方法展开详细讲解,结合真实案例剖析肢体欺凌、语言欺凌、社交孤立等常见行为,引导学生认清欺凌危害,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同时,教育学生面对欺凌时要保持冷静、勇敢拒绝,及时向老师和家长
守护“睛”彩视界,点亮光明未来
(徐伟)守护“睛”彩视界,点亮光明未来 为切实保护学生视力健康,培养科学用眼习惯,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小学常态化开展眼保健操活动,让护眼行动融入日常校园生活。 明亮的教室里,伴随着舒缓的音乐,同学们端坐整齐、神情专注,认真跟随节奏按揉穴位。闭眼、按压、放松,每一个动作都规范到位,在一按一揉间缓解眼部疲劳,守护清晰“视”界。 老师们在旁悉心指导,及时纠正不规范动作,确保每一位同学都能科学护眼。北园路小学始终将学生健康放在首位,通过日常眼保健操、科学用眼宣传等方式,引导孩
“国家安全”主题升旗仪式纪实
(徐伟)“国家安全”主题升旗仪式纪实 2006.4.13临沂北园路小学隆重举行第7周主题升旗仪式,以“国家安全不是远方,每个小选择都在守护”为核心,将国家安全意识融入校园日常,筑牢师生的安全思想防线。 一、仪式核心: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宣导 本次升旗仪式紧扣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旨在将“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理念深植每一位师生心中。通过国旗下讲话、主题宣讲等环节,向同学们普及国家安全的内涵——不仅涵盖政治、国土、军事等传统安全,更涉及网络、文化、生态等非传统安全领
临沂北园路小学消防安全演练纪实
为进一步强化校园消防安全管理,提升全体师生的应急避险与自救互救能力,临沂北园路小学开展了一场紧张有序、扎实高效的消防安全演练活动。一、演练部署:筑牢安全防线 演练前,学校精心制定了详细的演练方案,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对疏散路线、集合点位、注意事项等进行了全面部署。同时,通过校园广播、主题班会等形式,向同学们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讲解火灾逃生技巧,让每一位师生都清楚演练流程与安全要点,为演练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实战演练:快速有序疏散 随着演练指令下达,各班级师生
红领巾讲红色故事,北园少年传薪火——北园路小学红色主题活动圆满落幕
红色故事润童心,薪火相传向未来。为厚植学生爱国情怀,传承红色基因,临沂北园路小学开展“红领巾讲红色故事”主题活动。小小少年们身着盛装、佩戴鲜艳红领巾,自信登台,用稚嫩而坚定的声音,讲述一段段可歌可泣的红色往事,让革命精神在校园里熠熠生辉。 舞台之上,光影流转。孩子们化身红色故事宣讲员,深情讲述《小英雄雨来》《冰雪长津湖》等经典故事。从烽火岁月里的英勇抗争,到和平年代下的初心坚守,每一段讲述都饱含真情,每一个眼神都充满力量。他们用童声致敬英雄,用行动传承信仰,让红色记忆扎根心底,让爱国情
清明不止追思,让敬意化成前行的力量
春风寄哀思,清明祭英烈。为缅怀革命先烈,传承红色精神,引导学生铭记历史、珍惜当下,临沂北园路小学举行以“清明不止追思,让敬意化成前行的力量”为主题的升旗仪式。 伴随着庄严的国歌,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全体师生肃立注目,心中满怀对先烈的崇敬与追思。 清明,是祭奠与缅怀的日子,更是汲取力量、砥砺前行的日子。活动中,同学们以诵读、讲述等形式,追忆革命先辈的英勇事迹,感念今日幸福生活的来之不易。稚嫩的声音传递着坚定的信念,清澈的目光饱含着向上的力量。 追思过往,是为了更好地前行
筑牢安全防线 强化隐患排查——后十社区开展烟感安装现场观摩活动
为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能力,近日,兰山街道应急办及消防站联合后十社区组织开展烟感安装现场观摩活动,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讲解、实操演示等方式,全面提升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兰山街道应急办主任张善岭及前园工作区书记丁明松一起来到活动现场,详细了解烟感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安装标准及注意事项。随后,在室内场所,专业人员现场演示了烟感探测器的安装流程、调试方法及日常维护要点,从设备安装、线路连接到功能测试,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细致讲解,确保参与人员全面掌握烟感安装的规范
沂蒙戎光丨戎装背后的“她”,军嫂赵静用柔肩撑起一片天
如果说军人是国家的脊梁,那么军嫂就是撑起家庭一片天的栋梁。嫁给军人,就免不了奉献和牺牲,成为“军嫂”已19年的赵静对此深有感触。回顾起这些年遇到的生活挑战时,她却没有一句怨言,“军人在外守护国家,是军人的职责,我在身后,守护小家,这是军嫂的光荣。”从“军人梦”到“做军嫂”,心中的橄榄绿不曾褪色“我从小就知道,军人的家庭意味着什么。”赵静的记忆回到了童年时代。在姥姥家长大的她,听着姥爷讲述抗美援朝战场上的生死与共,听着姥姥回忆如何带领乡亲们烙煎饼、做军鞋支援前线。“姥姥常说,‘国家好了,小家才能安
护眼有章法,明眸伴成长---临沂北园路小学眼保健操规范开展
(徐伟)明亮的眼睛是探索世界的窗口,科学护眼是守护童年的重要课题。临沂北园路小学持续推进眼保健操常态化开展,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用眼习惯,用规范动作呵护视力健康。规范动作,认真护眼课堂上,随着舒缓的音乐响起,同学们端正坐好,双手轻放于眼周穴位,跟着节奏精准按压。从揉按睛明穴到轮刮眼眶,每一个动作都整齐规范,每一次按压都认真细致。孩子们微微低头、专注投入,在一按一揉之间缓解眼部疲劳,在舒缓节奏中守护心灵之窗,展现出良好的护眼习惯与精神风貌。日常坚持,守护光明学校将眼保健操纳入日常作息管理,通过教师现场
一滴水的分量——节水不是口号,是修养
(徐伟)春风化雨润心田,节水护水记心间。为增强全体师生的水资源保护意识,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临沂北园路小学隆重举行第三周“一滴水的分量——节水不是口号,是修养”主题升旗仪式。伴随着庄严的国歌,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全体师生肃立注目,爱国情怀与责任担当在心中激荡。本次升旗仪式以节水为核心,将环保教育融入庄严仪式,引导师生共筑节水防线。老师与学生主持人携手登台,用铿锵有力的话语,向大家讲述水资源的重要性,传递“节水、爱水、惜水”的理念,号召全体同学从自身做起,争当节水小先锋。同学们精神抖擞、自信昂扬
安全警钟长鸣耳 生命防线筑心间
--(徐伟)春风送暖,安全护航。临沂北园路小学第4周“安全警钟长鸣耳 生命防线筑心间”主题升旗仪式如期举行,用庄严仪式筑牢安全防线,守护学子健康成长✨小小主持人精神饱满,手持话筒传递安全理念,用清脆童声拉开仪式序幕,让安全意识在校园悄然扎根🎙️表彰先进树榜样,砥砺前行促成长。一张张荣誉证书,是努力的见证,更是前行的动力,愿同学们以榜样为光,争做文明守纪、安全自律的好少年🏆活力舞蹈绽放青春风采,灵动身姿传递安全信念。孩子们用朝气蓬勃的表演,将安全知识融入律动,让安全理念深入人心💃安全无小事,
守好安全底线,护佑纯真童年——临沂北园路小学扎实开展学生欺凌风险研判分析会议
(徐伟)为全面筑牢校园安全防线,切实保障每一位学生的身心健康,有效防范和化解学生欺凌风险,营造和谐、文明、安全的校园环境,2026年3月13日,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隆重召开学生欺凌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全体参会教师齐聚一堂,以严谨的态度、务实的举措,共商校园欺凌防控大计,为孩子们的成长之路保驾护航。会议伊始,学校相关负责人围绕学生欺凌风险防控工作展开重点部署。明确学生欺凌防控是校园安全管理的核心要务,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从源头排查风险、从细节筑牢防线。随后,参会教师结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