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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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端午节,粽香满沂蒙。6月18日下午,端午节前夕,第十二届临沂爱心粽子节在临沂新东方烹饪学校拉开帷幕。本次活动由中国雷锋精神公益事业部、临沂沂蒙文化研究院、临沂市民俗文化研究会、临沂市道德教育研究会主办,临沂新东方烹饪学校、临沂广华老年大学、临沂商企文化传播中心、山东真谛民俗文化有限公司承办,《中国当代小作家》杂志全国运营中心、临沂市老体协朗诵专委会、王羲之研究会河东分会、莒南县书协、山东王员外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持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广华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河东区惠坤家庭农场、罗庄区盛庄
六载守护 惠保琅琊 2026年度“临沂保”今日上线
六载守护 惠保琅琊由临沂市医疗保障局指导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监管2026年度 “临沂保” 正式开启投保通道扫码立即投保5月8日上午,2026年度“临沂保”产品发布会在临沂市融媒体中心演播大厅举行。各级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市直定点医疗机构、连锁药店、市保险行业协会、承办保险公司代表、企业代表及新闻媒体等共同出席了本次盛会,一同见证了“临沂保”第六年的惠民启航。临沂保发布会现场自2021年首次推出以来,“临沂保”历经五年的稳健运行与迭代优化,已成长为临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不可
守护“视”界,点亮光明——眼保健操伴成长
明亮的眼睛是孩子们探索世界的“窗口”,守护这份明亮,眼保健操是日常“必修课”。在临沂北园路小学的教室里,每天的眼操时间都在上演着这样一幅认真又可爱的画面。 瞧,一年级的孩子们端坐在课桌前,一个个神情专注。有的小手熟练地按压着穴位,手指像灵动的小蝴蝶,在眼周精准“起舞”;有的微微闭着双眼,跟着节奏认真完成每一个动作,小脸上满是对爱护眼睛的重视。这一个个标准的姿势,是他们对视力健康的用心守护。 眼保健操是学校视力保护工作的重要一环,临沂北园路小学始终重视孩子们的用眼健康,不仅严格
雅言传承文明 经典浸润童心
当稚嫩的童声裹着李白的月光轻轻落进礼堂,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的“经典诵读”舞台,正把千年文脉与少年信仰,织成一段鲜活的成长记忆。 舞台上的孩子们,是这场“古今之约”的主角。起初,他们身着绣着淡花的白衫与墨色短裙,像从诗词里走出来的小书童——抬手是“举头望明月”的悠远,垂眸是“低头思故乡”的柔软,每一个动作都裹着诗词的韵律,把汉字里的温柔与惆怅,揉进了清澈的声线里。此刻的礼堂很静,静得能听见“月光”落在孩子们眼底的声音,仿佛千年前的乡愁,正顺着童声,轻轻叩响在场每个人的心门。
把本领练在手上,把责任落在行动中——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第九周主题升旗仪式
(徐伟) 春风送暖,晨光熹微。迎着初升的朝阳,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全体师生齐聚操场,隆重举行以“把本领练在手上,把责任落在行动中”为主题的第九周升旗仪式。伴着激昂的《义勇军进行曲》,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全体师生肃立行注目礼,少先队员敬队礼,嘹亮的国歌声响彻校园,庄重的仪式感在孩子们心中种下了爱国与责任的种子。国旗下,两位小小主持人精神饱满、声音洪亮,以真挚的话语传递主题内涵,号召全体同学勤学本领、勇担责任,用行动践行少年担当。他们自信从容的模样,正是校园里成长力量的生动写照。随后,学校
悦动篮球,跃动童年|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篮球健身操风采
春日暖阳洒满校园,操场上跃动着一个个活力满满的身影——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篮球健身操展示活动,正带着孩子们的热情与朝气,奏响春日校园的活力乐章! 活力全开,燃动春日校园 伴着明快的音乐,孩子们身着整齐的校服,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列队而立。篮球在他们手中灵活跳跃、有序传递,清脆的拍球声与欢快的节奏交织在一起,成了校园里最动听的旋律。 从整齐划一的队列变换,到节奏明快的拍球动作,再到充满创意的队形展示,每一个眼神都专注认真,每一次跳跃都充满力量。阳光下,一张张洋溢着笑容的
【北小.全环境立德树人】悦动展风采 童心向未来--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春季趣味运动会
春风送暖,万物生长,在这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美好时节,为让孩子们在运动中强健体魄、在陪伴中感受温情,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春季亲子运动会如期而至。开幕式在嘹亮的国歌声中开启。篮球特色操展示,孩子们以整齐划一的运球、转身动作展现运动之美;富有节奏感的非洲鼓社团表演,将现场气氛瞬间点燃。学校党总支副书记左爱娟热情致辞,她指出学校一直以来始终坚守多措并举,五育融合,将核心素养落实到育人全过程,推进多元化教育特色品牌,常态化开展德育序列化和品牌创建活动。并鼓励全体学生和家长们积极参与、尽享运动的乐趣。随后,
鼓韵飞扬,趣享节奏|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非洲鼓社团风采
在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的校园里,有这样一方充满活力的小天地——非洲鼓社团。这里没有枯燥的课堂,只有跳动的节奏、清脆的鼓点,和孩子们眼里藏不住的星光。节奏启蒙,奏响童年走进社团教室,孩子们手持铃鼓,精神饱满地跟着老师的指令,开启了一场奇妙的节奏之旅。举手、拍击、踏步,每一个动作都整齐有力;轻拍、重敲、合拍,每一声鼓点都充满灵气。非洲鼓独特的音色与明快的节奏,像一把钥匙,打开了孩子们对音乐的感知大门。从基础的节拍练习,到整齐划一的合奏,孩子们在一次次练习中,悄悄解锁了节奏感、专注力与团队协作能力。
消防演练“童”参与 安全知识记心里
当清晨的阳光洒满校园,五星红旗在嘹亮的国歌声中冉冉升起。4月13日,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以 消防演练“童”参与 安全知识记心里为主题,将消防安全的种子播撒进每一位师生心中。 “遇到火情别慌张,弯腰捂鼻快疏散;灭火器要会使用,提拔握压记心上……”在国旗下讲话环节,二年级(2)班的4位同学以《消防安全》三句半的形式开场,结合近期各地校园消防案例,生动讲解了教室电器使用规范、课间走廊安全注意事项、火灾逃生路线识别等关键知识。还特别提醒同学们,要牢记“不玩火、不私拉电线、不堵塞消防
致敬劳动者 共建文明家!辰坤心筑便民集市烟火气暖人心
沂蒙网(邵泽玺、张春兄)深耕文明创建,服务温暖民心。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为持续深化新时代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米”,切实增强辖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4月26日上午,兰山区银雀山街道军耀社区联合辰坤心筑物业服务中心,携手共青团兰山区委、区妇幼保健医院、城中口腔医院、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共建单位,在辰坤心筑小区广场隆重开展“致敬劳动者·共建美好家”新时代文明实践五一便民志愿服务大集活动,让文明新风浸润邻里,贴心服务直达家门。春日和煦,微风和煦,辰坤
墨香润沂蒙,翰墨传文脉!曾翔书法研探交流作品展于临沂雅致启幕
春风和煦,文脉绵延。春日的沂蒙大地生机盎然,笔墨风雅浸润全城。近日,“墨香未散时”2025级源书院曾翔书法研探交流会成员作品展,在临沂琅琊美术馆正式开幕。各界领导嘉宾、书画艺术名家、研学学员及媒体代表齐聚现场,共赴笔墨雅集,领略中华书法艺术的独特魅力。本次展览由北京源书院主办、临沂琅琊艺术中心承办,多地文化机构协同助力,著名书法家曾翔担任展览总监与特邀作者,众多书法创作者潜心深耕、倾情献作,多家本地文化企业协办支持,多方携手聚力,为临沂民众打造了一场高规格、高品质的春日书法文化盛宴。开幕式现场风
问界M6 25.98万元起正式上市,入门即Max+
新锐智慧SUV问界M6正式上市,官方建议零售价25.98万-29.98万元,首销期享至高56000元购车权益,呈现“百变副驾”。120km/h时
特斯拉发布2026年第一季度:Model Y 连续三年连续三年蝉联全球销冠,Model Y L多市场热销
北京时间2026年4月23日,特斯拉发布2026年第一季度财报。本季度特斯拉全球共生产纯电动车超40.8万辆,同比增长12.7%;交付量超35.8万辆,同比增长6.5%。Model Y 在多个市场蝉联销冠,Model Y L在亚太多个市场掀起订购热潮。上海超级工厂第一季度交付21.3万辆,同比增长23.5%。3月特斯拉国内销量超5.6万辆,环比增长47%,Model Y为国内乘用车销量冠军。得益于车辆交付量增加与其他业务增长,特斯拉第一季度总营收同比增长16%,达到224亿美元。特斯拉目前正处于
赋能数字经济人才建设——2026年山东省软件工程造价师培训班(临沂站)开班
为深入贯彻国家软件产业发展战略,紧扣山东省 “十五五” 时期纵深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部署要求,响应临沂市商贸数字化转型与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需求,4月23日至25日,2026年山东省软件工程造价师培训班(临沂站)在兰山区委党校开班。本次培训由工信部人才培养工程支持、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指导、山东一直电子信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承办,是临沂继2025年首期培训后的扩面提质之举。课程采用 “线上预学 + 线下实战+AI工具实操”小班教学模式,聚焦软件成本精细化治理,覆盖全流程造价
活力满校园,健康伴成长——北园路小学一二年级体质训练纪实
(徐伟) 为全面落实“双减”政策,增强学生体质健康,培养学生良好的运动习惯,北园路小学针对一二年级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体质健康训练活动,让孩子们在运动中收获快乐,在锻炼中茁壮成长。室内训练:互帮互助,趣味满满在教室与走廊的训练场上,孩子们两两结对,化身“小小训练搭档”,认真完成每一项训练任务。仰卧起坐时,小伙伴们稳稳按住脚踝,为起身的同学加油鼓劲;坐位体前屈训练中,大家互相辅助拉伸,在一次次尝试中突破自我。老师们全程耐心指导,纠正动作、鼓励打气,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
对校园欺凌说“不”!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开展防欺凌专题讲座
(徐伟)对校园欺凌说“不”!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开展防欺凌专题讲座为进一步净化校园环境,有效防范和遏制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安全,2026年4月6日,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开展“校园矛盾纠纷 防范欺凌暴力”专题教育活动,为全体师生筑牢安全防线。活动现场,主讲人围绕校园欺凌的定义、表现形式、危害后果及应对方法展开详细讲解,结合真实案例剖析肢体欺凌、语言欺凌、社交孤立等常见行为,引导学生认清欺凌危害,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同时,教育学生面对欺凌时要保持冷静、勇敢拒绝,及时向老师和家长
守护“睛”彩视界,点亮光明未来
(徐伟)守护“睛”彩视界,点亮光明未来 为切实保护学生视力健康,培养科学用眼习惯,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小学常态化开展眼保健操活动,让护眼行动融入日常校园生活。 明亮的教室里,伴随着舒缓的音乐,同学们端坐整齐、神情专注,认真跟随节奏按揉穴位。闭眼、按压、放松,每一个动作都规范到位,在一按一揉间缓解眼部疲劳,守护清晰“视”界。 老师们在旁悉心指导,及时纠正不规范动作,确保每一位同学都能科学护眼。北园路小学始终将学生健康放在首位,通过日常眼保健操、科学用眼宣传等方式,引导孩
“国家安全”主题升旗仪式纪实
(徐伟)“国家安全”主题升旗仪式纪实 2006.4.13临沂北园路小学隆重举行第7周主题升旗仪式,以“国家安全不是远方,每个小选择都在守护”为核心,将国家安全意识融入校园日常,筑牢师生的安全思想防线。 一、仪式核心: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宣导 本次升旗仪式紧扣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旨在将“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理念深植每一位师生心中。通过国旗下讲话、主题宣讲等环节,向同学们普及国家安全的内涵——不仅涵盖政治、国土、军事等传统安全,更涉及网络、文化、生态等非传统安全领
临沂北园路小学消防安全演练纪实
为进一步强化校园消防安全管理,提升全体师生的应急避险与自救互救能力,临沂北园路小学开展了一场紧张有序、扎实高效的消防安全演练活动。一、演练部署:筑牢安全防线 演练前,学校精心制定了详细的演练方案,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对疏散路线、集合点位、注意事项等进行了全面部署。同时,通过校园广播、主题班会等形式,向同学们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讲解火灾逃生技巧,让每一位师生都清楚演练流程与安全要点,为演练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实战演练:快速有序疏散 随着演练指令下达,各班级师生
红领巾讲红色故事,北园少年传薪火——北园路小学红色主题活动圆满落幕
红色故事润童心,薪火相传向未来。为厚植学生爱国情怀,传承红色基因,临沂北园路小学开展“红领巾讲红色故事”主题活动。小小少年们身着盛装、佩戴鲜艳红领巾,自信登台,用稚嫩而坚定的声音,讲述一段段可歌可泣的红色往事,让革命精神在校园里熠熠生辉。 舞台之上,光影流转。孩子们化身红色故事宣讲员,深情讲述《小英雄雨来》《冰雪长津湖》等经典故事。从烽火岁月里的英勇抗争,到和平年代下的初心坚守,每一段讲述都饱含真情,每一个眼神都充满力量。他们用童声致敬英雄,用行动传承信仰,让红色记忆扎根心底,让爱国情
清明不止追思,让敬意化成前行的力量
春风寄哀思,清明祭英烈。为缅怀革命先烈,传承红色精神,引导学生铭记历史、珍惜当下,临沂北园路小学举行以“清明不止追思,让敬意化成前行的力量”为主题的升旗仪式。 伴随着庄严的国歌,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全体师生肃立注目,心中满怀对先烈的崇敬与追思。 清明,是祭奠与缅怀的日子,更是汲取力量、砥砺前行的日子。活动中,同学们以诵读、讲述等形式,追忆革命先辈的英勇事迹,感念今日幸福生活的来之不易。稚嫩的声音传递着坚定的信念,清澈的目光饱含着向上的力量。 追思过往,是为了更好地前行
筑牢安全防线 强化隐患排查——后十社区开展烟感安装现场观摩活动
为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能力,近日,兰山街道应急办及消防站联合后十社区组织开展烟感安装现场观摩活动,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讲解、实操演示等方式,全面提升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兰山街道应急办主任张善岭及前园工作区书记丁明松一起来到活动现场,详细了解烟感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安装标准及注意事项。随后,在室内场所,专业人员现场演示了烟感探测器的安装流程、调试方法及日常维护要点,从设备安装、线路连接到功能测试,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细致讲解,确保参与人员全面掌握烟感安装的规范
沂蒙戎光丨戎装背后的“她”,军嫂赵静用柔肩撑起一片天
如果说军人是国家的脊梁,那么军嫂就是撑起家庭一片天的栋梁。嫁给军人,就免不了奉献和牺牲,成为“军嫂”已19年的赵静对此深有感触。回顾起这些年遇到的生活挑战时,她却没有一句怨言,“军人在外守护国家,是军人的职责,我在身后,守护小家,这是军嫂的光荣。”从“军人梦”到“做军嫂”,心中的橄榄绿不曾褪色“我从小就知道,军人的家庭意味着什么。”赵静的记忆回到了童年时代。在姥姥家长大的她,听着姥爷讲述抗美援朝战场上的生死与共,听着姥姥回忆如何带领乡亲们烙煎饼、做军鞋支援前线。“姥姥常说,‘国家好了,小家才能安
护眼有章法,明眸伴成长---临沂北园路小学眼保健操规范开展
(徐伟)明亮的眼睛是探索世界的窗口,科学护眼是守护童年的重要课题。临沂北园路小学持续推进眼保健操常态化开展,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用眼习惯,用规范动作呵护视力健康。规范动作,认真护眼课堂上,随着舒缓的音乐响起,同学们端正坐好,双手轻放于眼周穴位,跟着节奏精准按压。从揉按睛明穴到轮刮眼眶,每一个动作都整齐规范,每一次按压都认真细致。孩子们微微低头、专注投入,在一按一揉之间缓解眼部疲劳,在舒缓节奏中守护心灵之窗,展现出良好的护眼习惯与精神风貌。日常坚持,守护光明学校将眼保健操纳入日常作息管理,通过教师现场
一滴水的分量——节水不是口号,是修养
(徐伟)春风化雨润心田,节水护水记心间。为增强全体师生的水资源保护意识,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临沂北园路小学隆重举行第三周“一滴水的分量——节水不是口号,是修养”主题升旗仪式。伴随着庄严的国歌,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全体师生肃立注目,爱国情怀与责任担当在心中激荡。本次升旗仪式以节水为核心,将环保教育融入庄严仪式,引导师生共筑节水防线。老师与学生主持人携手登台,用铿锵有力的话语,向大家讲述水资源的重要性,传递“节水、爱水、惜水”的理念,号召全体同学从自身做起,争当节水小先锋。同学们精神抖擞、自信昂扬
安全警钟长鸣耳 生命防线筑心间
--(徐伟)春风送暖,安全护航。临沂北园路小学第4周“安全警钟长鸣耳 生命防线筑心间”主题升旗仪式如期举行,用庄严仪式筑牢安全防线,守护学子健康成长✨小小主持人精神饱满,手持话筒传递安全理念,用清脆童声拉开仪式序幕,让安全意识在校园悄然扎根🎙️表彰先进树榜样,砥砺前行促成长。一张张荣誉证书,是努力的见证,更是前行的动力,愿同学们以榜样为光,争做文明守纪、安全自律的好少年🏆活力舞蹈绽放青春风采,灵动身姿传递安全信念。孩子们用朝气蓬勃的表演,将安全知识融入律动,让安全理念深入人心💃安全无小事,
守好安全底线,护佑纯真童年——临沂北园路小学扎实开展学生欺凌风险研判分析会议
(徐伟)为全面筑牢校园安全防线,切实保障每一位学生的身心健康,有效防范和化解学生欺凌风险,营造和谐、文明、安全的校园环境,2026年3月13日,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隆重召开学生欺凌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全体参会教师齐聚一堂,以严谨的态度、务实的举措,共商校园欺凌防控大计,为孩子们的成长之路保驾护航。会议伊始,学校相关负责人围绕学生欺凌风险防控工作展开重点部署。明确学生欺凌防控是校园安全管理的核心要务,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从源头排查风险、从细节筑牢防线。随后,参会教师结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