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八条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二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第五十四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六十条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
第六十七条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十八条 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 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
第七十条 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八十七条 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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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端午节,粽香满沂蒙。6月18日下午,端午节前夕,第十二届临沂爱心粽子节在临沂新东方烹饪学校拉开帷幕。本次活动由中国雷锋精神公益事业部、临沂沂蒙文化研究院、临沂市民俗文化研究会、临沂市道德教育研究会主办,临沂新东方烹饪学校、临沂广华老年大学、临沂商企文化传播中心、山东真谛民俗文化有限公司承办,《中国当代小作家》杂志全国运营中心、临沂市老体协朗诵专委会、王羲之研究会河东分会、莒南县书协、山东王员外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持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广华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河东区惠坤家庭农场、罗庄区盛庄
六载守护 惠保琅琊 2026年度“临沂保”今日上线
六载守护 惠保琅琊由临沂市医疗保障局指导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监管2026年度 “临沂保” 正式开启投保通道扫码立即投保5月8日上午,2026年度“临沂保”产品发布会在临沂市融媒体中心演播大厅举行。各级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市直定点医疗机构、连锁药店、市保险行业协会、承办保险公司代表、企业代表及新闻媒体等共同出席了本次盛会,一同见证了“临沂保”第六年的惠民启航。临沂保发布会现场自2021年首次推出以来,“临沂保”历经五年的稳健运行与迭代优化,已成长为临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不可
守护“视”界,点亮光明——眼保健操伴成长
明亮的眼睛是孩子们探索世界的“窗口”,守护这份明亮,眼保健操是日常“必修课”。在临沂北园路小学的教室里,每天的眼操时间都在上演着这样一幅认真又可爱的画面。 瞧,一年级的孩子们端坐在课桌前,一个个神情专注。有的小手熟练地按压着穴位,手指像灵动的小蝴蝶,在眼周精准“起舞”;有的微微闭着双眼,跟着节奏认真完成每一个动作,小脸上满是对爱护眼睛的重视。这一个个标准的姿势,是他们对视力健康的用心守护。 眼保健操是学校视力保护工作的重要一环,临沂北园路小学始终重视孩子们的用眼健康,不仅严格
雅言传承文明 经典浸润童心
当稚嫩的童声裹着李白的月光轻轻落进礼堂,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的“经典诵读”舞台,正把千年文脉与少年信仰,织成一段鲜活的成长记忆。 舞台上的孩子们,是这场“古今之约”的主角。起初,他们身着绣着淡花的白衫与墨色短裙,像从诗词里走出来的小书童——抬手是“举头望明月”的悠远,垂眸是“低头思故乡”的柔软,每一个动作都裹着诗词的韵律,把汉字里的温柔与惆怅,揉进了清澈的声线里。此刻的礼堂很静,静得能听见“月光”落在孩子们眼底的声音,仿佛千年前的乡愁,正顺着童声,轻轻叩响在场每个人的心门。
把本领练在手上,把责任落在行动中——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第九周主题升旗仪式
(徐伟) 春风送暖,晨光熹微。迎着初升的朝阳,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全体师生齐聚操场,隆重举行以“把本领练在手上,把责任落在行动中”为主题的第九周升旗仪式。伴着激昂的《义勇军进行曲》,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全体师生肃立行注目礼,少先队员敬队礼,嘹亮的国歌声响彻校园,庄重的仪式感在孩子们心中种下了爱国与责任的种子。国旗下,两位小小主持人精神饱满、声音洪亮,以真挚的话语传递主题内涵,号召全体同学勤学本领、勇担责任,用行动践行少年担当。他们自信从容的模样,正是校园里成长力量的生动写照。随后,学校
悦动篮球,跃动童年|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篮球健身操风采
春日暖阳洒满校园,操场上跃动着一个个活力满满的身影——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篮球健身操展示活动,正带着孩子们的热情与朝气,奏响春日校园的活力乐章! 活力全开,燃动春日校园 伴着明快的音乐,孩子们身着整齐的校服,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列队而立。篮球在他们手中灵活跳跃、有序传递,清脆的拍球声与欢快的节奏交织在一起,成了校园里最动听的旋律。 从整齐划一的队列变换,到节奏明快的拍球动作,再到充满创意的队形展示,每一个眼神都专注认真,每一次跳跃都充满力量。阳光下,一张张洋溢着笑容的
【北小.全环境立德树人】悦动展风采 童心向未来--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春季趣味运动会
春风送暖,万物生长,在这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美好时节,为让孩子们在运动中强健体魄、在陪伴中感受温情,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春季亲子运动会如期而至。开幕式在嘹亮的国歌声中开启。篮球特色操展示,孩子们以整齐划一的运球、转身动作展现运动之美;富有节奏感的非洲鼓社团表演,将现场气氛瞬间点燃。学校党总支副书记左爱娟热情致辞,她指出学校一直以来始终坚守多措并举,五育融合,将核心素养落实到育人全过程,推进多元化教育特色品牌,常态化开展德育序列化和品牌创建活动。并鼓励全体学生和家长们积极参与、尽享运动的乐趣。随后,
鼓韵飞扬,趣享节奏|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非洲鼓社团风采
在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的校园里,有这样一方充满活力的小天地——非洲鼓社团。这里没有枯燥的课堂,只有跳动的节奏、清脆的鼓点,和孩子们眼里藏不住的星光。节奏启蒙,奏响童年走进社团教室,孩子们手持铃鼓,精神饱满地跟着老师的指令,开启了一场奇妙的节奏之旅。举手、拍击、踏步,每一个动作都整齐有力;轻拍、重敲、合拍,每一声鼓点都充满灵气。非洲鼓独特的音色与明快的节奏,像一把钥匙,打开了孩子们对音乐的感知大门。从基础的节拍练习,到整齐划一的合奏,孩子们在一次次练习中,悄悄解锁了节奏感、专注力与团队协作能力。
消防演练“童”参与 安全知识记心里
当清晨的阳光洒满校园,五星红旗在嘹亮的国歌声中冉冉升起。4月13日,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以 消防演练“童”参与 安全知识记心里为主题,将消防安全的种子播撒进每一位师生心中。 “遇到火情别慌张,弯腰捂鼻快疏散;灭火器要会使用,提拔握压记心上……”在国旗下讲话环节,二年级(2)班的4位同学以《消防安全》三句半的形式开场,结合近期各地校园消防案例,生动讲解了教室电器使用规范、课间走廊安全注意事项、火灾逃生路线识别等关键知识。还特别提醒同学们,要牢记“不玩火、不私拉电线、不堵塞消防
致敬劳动者 共建文明家!辰坤心筑便民集市烟火气暖人心
沂蒙网(邵泽玺、张春兄)深耕文明创建,服务温暖民心。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为持续深化新时代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米”,切实增强辖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4月26日上午,兰山区银雀山街道军耀社区联合辰坤心筑物业服务中心,携手共青团兰山区委、区妇幼保健医院、城中口腔医院、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共建单位,在辰坤心筑小区广场隆重开展“致敬劳动者·共建美好家”新时代文明实践五一便民志愿服务大集活动,让文明新风浸润邻里,贴心服务直达家门。春日和煦,微风和煦,辰坤
墨香润沂蒙,翰墨传文脉!曾翔书法研探交流作品展于临沂雅致启幕
春风和煦,文脉绵延。春日的沂蒙大地生机盎然,笔墨风雅浸润全城。近日,“墨香未散时”2025级源书院曾翔书法研探交流会成员作品展,在临沂琅琊美术馆正式开幕。各界领导嘉宾、书画艺术名家、研学学员及媒体代表齐聚现场,共赴笔墨雅集,领略中华书法艺术的独特魅力。本次展览由北京源书院主办、临沂琅琊艺术中心承办,多地文化机构协同助力,著名书法家曾翔担任展览总监与特邀作者,众多书法创作者潜心深耕、倾情献作,多家本地文化企业协办支持,多方携手聚力,为临沂民众打造了一场高规格、高品质的春日书法文化盛宴。开幕式现场风
问界M6 25.98万元起正式上市,入门即Max+
新锐智慧SUV问界M6正式上市,官方建议零售价25.98万-29.98万元,首销期享至高56000元购车权益,呈现“百变副驾”。120km/h时
特斯拉发布2026年第一季度:Model Y 连续三年连续三年蝉联全球销冠,Model Y L多市场热销
北京时间2026年4月23日,特斯拉发布2026年第一季度财报。本季度特斯拉全球共生产纯电动车超40.8万辆,同比增长12.7%;交付量超35.8万辆,同比增长6.5%。Model Y 在多个市场蝉联销冠,Model Y L在亚太多个市场掀起订购热潮。上海超级工厂第一季度交付21.3万辆,同比增长23.5%。3月特斯拉国内销量超5.6万辆,环比增长47%,Model Y为国内乘用车销量冠军。得益于车辆交付量增加与其他业务增长,特斯拉第一季度总营收同比增长16%,达到224亿美元。特斯拉目前正处于
赋能数字经济人才建设——2026年山东省软件工程造价师培训班(临沂站)开班
为深入贯彻国家软件产业发展战略,紧扣山东省 “十五五” 时期纵深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部署要求,响应临沂市商贸数字化转型与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需求,4月23日至25日,2026年山东省软件工程造价师培训班(临沂站)在兰山区委党校开班。本次培训由工信部人才培养工程支持、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指导、山东一直电子信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承办,是临沂继2025年首期培训后的扩面提质之举。课程采用 “线上预学 + 线下实战+AI工具实操”小班教学模式,聚焦软件成本精细化治理,覆盖全流程造价
活力满校园,健康伴成长——北园路小学一二年级体质训练纪实
(徐伟) 为全面落实“双减”政策,增强学生体质健康,培养学生良好的运动习惯,北园路小学针对一二年级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体质健康训练活动,让孩子们在运动中收获快乐,在锻炼中茁壮成长。室内训练:互帮互助,趣味满满在教室与走廊的训练场上,孩子们两两结对,化身“小小训练搭档”,认真完成每一项训练任务。仰卧起坐时,小伙伴们稳稳按住脚踝,为起身的同学加油鼓劲;坐位体前屈训练中,大家互相辅助拉伸,在一次次尝试中突破自我。老师们全程耐心指导,纠正动作、鼓励打气,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
对校园欺凌说“不”!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开展防欺凌专题讲座
(徐伟)对校园欺凌说“不”!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开展防欺凌专题讲座为进一步净化校园环境,有效防范和遏制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安全,2026年4月6日,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开展“校园矛盾纠纷 防范欺凌暴力”专题教育活动,为全体师生筑牢安全防线。活动现场,主讲人围绕校园欺凌的定义、表现形式、危害后果及应对方法展开详细讲解,结合真实案例剖析肢体欺凌、语言欺凌、社交孤立等常见行为,引导学生认清欺凌危害,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同时,教育学生面对欺凌时要保持冷静、勇敢拒绝,及时向老师和家长
守护“睛”彩视界,点亮光明未来
(徐伟)守护“睛”彩视界,点亮光明未来 为切实保护学生视力健康,培养科学用眼习惯,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小学常态化开展眼保健操活动,让护眼行动融入日常校园生活。 明亮的教室里,伴随着舒缓的音乐,同学们端坐整齐、神情专注,认真跟随节奏按揉穴位。闭眼、按压、放松,每一个动作都规范到位,在一按一揉间缓解眼部疲劳,守护清晰“视”界。 老师们在旁悉心指导,及时纠正不规范动作,确保每一位同学都能科学护眼。北园路小学始终将学生健康放在首位,通过日常眼保健操、科学用眼宣传等方式,引导孩
“国家安全”主题升旗仪式纪实
(徐伟)“国家安全”主题升旗仪式纪实 2006.4.13临沂北园路小学隆重举行第7周主题升旗仪式,以“国家安全不是远方,每个小选择都在守护”为核心,将国家安全意识融入校园日常,筑牢师生的安全思想防线。 一、仪式核心: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宣导 本次升旗仪式紧扣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旨在将“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理念深植每一位师生心中。通过国旗下讲话、主题宣讲等环节,向同学们普及国家安全的内涵——不仅涵盖政治、国土、军事等传统安全,更涉及网络、文化、生态等非传统安全领
临沂北园路小学消防安全演练纪实
为进一步强化校园消防安全管理,提升全体师生的应急避险与自救互救能力,临沂北园路小学开展了一场紧张有序、扎实高效的消防安全演练活动。一、演练部署:筑牢安全防线 演练前,学校精心制定了详细的演练方案,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对疏散路线、集合点位、注意事项等进行了全面部署。同时,通过校园广播、主题班会等形式,向同学们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讲解火灾逃生技巧,让每一位师生都清楚演练流程与安全要点,为演练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实战演练:快速有序疏散 随着演练指令下达,各班级师生
红领巾讲红色故事,北园少年传薪火——北园路小学红色主题活动圆满落幕
红色故事润童心,薪火相传向未来。为厚植学生爱国情怀,传承红色基因,临沂北园路小学开展“红领巾讲红色故事”主题活动。小小少年们身着盛装、佩戴鲜艳红领巾,自信登台,用稚嫩而坚定的声音,讲述一段段可歌可泣的红色往事,让革命精神在校园里熠熠生辉。 舞台之上,光影流转。孩子们化身红色故事宣讲员,深情讲述《小英雄雨来》《冰雪长津湖》等经典故事。从烽火岁月里的英勇抗争,到和平年代下的初心坚守,每一段讲述都饱含真情,每一个眼神都充满力量。他们用童声致敬英雄,用行动传承信仰,让红色记忆扎根心底,让爱国情
清明不止追思,让敬意化成前行的力量
春风寄哀思,清明祭英烈。为缅怀革命先烈,传承红色精神,引导学生铭记历史、珍惜当下,临沂北园路小学举行以“清明不止追思,让敬意化成前行的力量”为主题的升旗仪式。 伴随着庄严的国歌,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全体师生肃立注目,心中满怀对先烈的崇敬与追思。 清明,是祭奠与缅怀的日子,更是汲取力量、砥砺前行的日子。活动中,同学们以诵读、讲述等形式,追忆革命先辈的英勇事迹,感念今日幸福生活的来之不易。稚嫩的声音传递着坚定的信念,清澈的目光饱含着向上的力量。 追思过往,是为了更好地前行
筑牢安全防线 强化隐患排查——后十社区开展烟感安装现场观摩活动
为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能力,近日,兰山街道应急办及消防站联合后十社区组织开展烟感安装现场观摩活动,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讲解、实操演示等方式,全面提升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兰山街道应急办主任张善岭及前园工作区书记丁明松一起来到活动现场,详细了解烟感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安装标准及注意事项。随后,在室内场所,专业人员现场演示了烟感探测器的安装流程、调试方法及日常维护要点,从设备安装、线路连接到功能测试,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细致讲解,确保参与人员全面掌握烟感安装的规范
沂蒙戎光丨戎装背后的“她”,军嫂赵静用柔肩撑起一片天
如果说军人是国家的脊梁,那么军嫂就是撑起家庭一片天的栋梁。嫁给军人,就免不了奉献和牺牲,成为“军嫂”已19年的赵静对此深有感触。回顾起这些年遇到的生活挑战时,她却没有一句怨言,“军人在外守护国家,是军人的职责,我在身后,守护小家,这是军嫂的光荣。”从“军人梦”到“做军嫂”,心中的橄榄绿不曾褪色“我从小就知道,军人的家庭意味着什么。”赵静的记忆回到了童年时代。在姥姥家长大的她,听着姥爷讲述抗美援朝战场上的生死与共,听着姥姥回忆如何带领乡亲们烙煎饼、做军鞋支援前线。“姥姥常说,‘国家好了,小家才能安
护眼有章法,明眸伴成长---临沂北园路小学眼保健操规范开展
(徐伟)明亮的眼睛是探索世界的窗口,科学护眼是守护童年的重要课题。临沂北园路小学持续推进眼保健操常态化开展,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用眼习惯,用规范动作呵护视力健康。规范动作,认真护眼课堂上,随着舒缓的音乐响起,同学们端正坐好,双手轻放于眼周穴位,跟着节奏精准按压。从揉按睛明穴到轮刮眼眶,每一个动作都整齐规范,每一次按压都认真细致。孩子们微微低头、专注投入,在一按一揉之间缓解眼部疲劳,在舒缓节奏中守护心灵之窗,展现出良好的护眼习惯与精神风貌。日常坚持,守护光明学校将眼保健操纳入日常作息管理,通过教师现场
一滴水的分量——节水不是口号,是修养
(徐伟)春风化雨润心田,节水护水记心间。为增强全体师生的水资源保护意识,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临沂北园路小学隆重举行第三周“一滴水的分量——节水不是口号,是修养”主题升旗仪式。伴随着庄严的国歌,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全体师生肃立注目,爱国情怀与责任担当在心中激荡。本次升旗仪式以节水为核心,将环保教育融入庄严仪式,引导师生共筑节水防线。老师与学生主持人携手登台,用铿锵有力的话语,向大家讲述水资源的重要性,传递“节水、爱水、惜水”的理念,号召全体同学从自身做起,争当节水小先锋。同学们精神抖擞、自信昂扬
安全警钟长鸣耳 生命防线筑心间
--(徐伟)春风送暖,安全护航。临沂北园路小学第4周“安全警钟长鸣耳 生命防线筑心间”主题升旗仪式如期举行,用庄严仪式筑牢安全防线,守护学子健康成长✨小小主持人精神饱满,手持话筒传递安全理念,用清脆童声拉开仪式序幕,让安全意识在校园悄然扎根🎙️表彰先进树榜样,砥砺前行促成长。一张张荣誉证书,是努力的见证,更是前行的动力,愿同学们以榜样为光,争做文明守纪、安全自律的好少年🏆活力舞蹈绽放青春风采,灵动身姿传递安全信念。孩子们用朝气蓬勃的表演,将安全知识融入律动,让安全理念深入人心💃安全无小事,
守好安全底线,护佑纯真童年——临沂北园路小学扎实开展学生欺凌风险研判分析会议
(徐伟)为全面筑牢校园安全防线,切实保障每一位学生的身心健康,有效防范和化解学生欺凌风险,营造和谐、文明、安全的校园环境,2026年3月13日,临沂北园路小学东岳校区隆重召开学生欺凌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全体参会教师齐聚一堂,以严谨的态度、务实的举措,共商校园欺凌防控大计,为孩子们的成长之路保驾护航。会议伊始,学校相关负责人围绕学生欺凌风险防控工作展开重点部署。明确学生欺凌防控是校园安全管理的核心要务,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从源头排查风险、从细节筑牢防线。随后,参会教师结合日